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4-29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八条学院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四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四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工酬

第十九条设岗原则

(一)学院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校内岗位类型及工酬

(一)全日制长期岗位:仅限寒、暑假期间,工作期在一月以上,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报酬按每天60元、全月按1800元计发。  

(二)全日制短期岗位:仅限于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报酬每天按100元计发。  

(三)长期课余岗位:每天利用课余时间参与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工作,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工作期一月以上,工作报酬每小时12元、全月按480元计发。  

(四)短期课余岗位:利用课余时间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完成临时突击性工作,一次不超过4小时,工作期不超过一周,工作报酬每小时12元。  

第六章 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凡欲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先到各二级学院领取《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由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学生纳入二级学院勤工助学人员信息库,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如果需要勤工助学学生,需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批准的岗位进行备案,并及时在校园网公布岗位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用工部门办理完岗位审批手续后,即可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根据部门用工要求结合各二级学院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情况,拟定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经用人部门考查,签署意见后,即可录用上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原件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学院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用工部门的要求

(一)各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结合本部门实际,不能将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内容交给学生;不能将有关涉密性工作交给学生;不能将有高危风险的工作交给学生(如夜间值班、出差、保卫性工作、高空清洁等);不能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内容变为勤工助学活动。如发现不必要的岗位设置或不需要学生参与的工作岗位,将予以取消。  

(二)用工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时,要按用工程序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不予发放报酬。  

(三)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节假日、课余时间进行。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生规定学习时间里给学生安排工作,否则撤销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四)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及管理负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派出专门人员对各岗位的用工情况和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所设置的岗位,追回已发酬金。  

(五)各用工部门每月5日前将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院领导审核的《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统计发放表》(见附件4)送交财务处,确保勤工助学津贴按月发放。  

第二十八条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一)经审核批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勤工助学的一年级学生在用工期内如有违犯校规校纪、拒绝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义务劳动或公益活动等不良表现,学院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三)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上学年参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时间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低于2次的不可申报勤工助学。  

(四)在用工期内,学生因外出实习、生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上岗的,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请假。如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且出现出勤率低影响工作的,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取消该同学勤工助学资格。若因为特殊原因办理了请假手续的,根据缺少的小时数核发用工期报酬。  

(五)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违反岗位劳动纪律。如有用工部门反映不称职,或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发现有挥霍浪费和高消费行为的,经核实后予以辞退。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勤工助学条件的,无特殊情况不申请或不愿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资助和学院的各种困难资助(特殊情况除外)。  

(七)学生有参加集体劳动的义务,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统一组织的短时间的集体劳动不属勤工助学活动范围。  

(八)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原则上每学年11月份调整一次,次学期开学后微调,根据各岗位的工作量及其工作性质,权衡考虑,力求相对公平。  

(九)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到毕业学年度的12月份全部自动退出。特殊情况则要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继续留用。 

第八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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