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规定

作者:时间:2020-04-01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复查意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一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1人,党政办、学生处、组织处、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会计一系、会计二系、会计三系、经济与金融管理系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各1人,学生代表5人。申诉处理委员会地点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任代行职权。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章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系和班级;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诉条件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审查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三章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某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其他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取书面复查的形式,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下,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九)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和记录人员要签名或者盖章,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的会议,记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注明的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陕财职院2007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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