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陕西省参军入伍优待政策

作者:时间:2020-07-01点击数:

一、征集年龄及条件

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符合义务兵征集体检标准,政治考核合格的男性青年。

二、报名方法及流程

征兵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的方法,网址是: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on),报名具体方法及流程:

1.登记报名。适龄青年在在8月1日前进行网上应征报名。

2.现场确认。适龄青年登记报名完成后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预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提交到应征地的乡(镇)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后,再交学校财务审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3.预征管理。基层武装部在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进行初审,择优推荐预征对象,做好征兵准备。县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网报名情况及基层武装部推荐情况在网上确定预征对象。

4.体检及政治考核。由县征兵办组织体检,乡(镇)武装部进行政治考核初审,而后由县征兵办进行复审。

三、成才进步

1.义务兵服现役满一年以上,士官服现役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均截止当年6月30日),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含中专)及非统招、非全日制以及函授、自考的大专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士兵考生年龄应当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宽一岁;从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征集入伍的士兵,报考年龄在23周岁以下;大专毕业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4周岁(均截止当年1月1日)。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2.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以国家或军队承认的学历为准,毕业证书应有学历管理部门印章),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截止保送入学当年1月1日),技术尖子须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跨军级以上单位调动的应手续完备并在推荐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获得2次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以上奖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的优秀士兵,可参加保送入学。年龄25周岁以下(截止保送入学当年1月1日),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可放宽到26周岁。保送入学后到军队有关院校参加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参加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参加2年本科层次培训,培训结束回到部队任军队干部。

3.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优先选取士官。①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直接转改为中士第二年,专科毕业生可直接转改为中士第一年。②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原则上保留至上士服役期满后退役(12年);③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后,可参加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班,发给职业技术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

四、经济补偿

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大专、高职生2500元/月,高中生2000元/月,初中生1500元/月。“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所需资金(含高原条件兵奖励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全额下达,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在每年“八一”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

义务兵服役期间经济补助总计:

大专(高职)生:优待金30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3年+津贴费约25200(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9000元+养老保险34900元+职业年金约2000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15000元+退伍费2000≥1901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7900多元。

五、教育培训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按照不超过当地物价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

3.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鼓励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普通本科高校。 

六、就业创业

1.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2.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可享受加分优惠:

4.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提供服务。

5.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签订孵化协议的,可接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孵化,享受低租金或免租金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服务。

6.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7.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退役军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1.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役满12年的。②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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