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职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时间:2007-01-04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院招生部门批准后,方可缓办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各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获得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院各系负责。经审查不合格或者有疑点的,应当报学院招生部门处理。  

第十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院医务部门负责。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者抚养人所在地。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其中平时考核占20%,期末考核占80%。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以上者、实验成绩不及格者、缺交作业1/3以上者,该课程考核视为不合格。  

学期考核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前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应重修。因缺课不及格的、无故缺考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根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德育考核成绩测评结果进行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生证明,系主任批准,可参加保健课学习或另外选学某些体育项目,不能免修。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应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见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要真实地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一次考试成绩按原成绩记入,补考后的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入,并注明“补考”字样,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照重修后的成绩记入,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我院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我院与其他学校校际间协议跨院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节 考 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凡属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自习、实习、社会调查、劳动课、军事训练、学院组织的集会等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按旷课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要提交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的,两周以内的,由系主任审批;两周以上,由学生处审批,并报主管院长。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系主任审批;七天以上由学生处审批;两周以上事假须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请假期满,学生应当及时到班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需要转专业的,两年制学生在第一学期、三年制学生在第一学年、五年制可在第三学年前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院内转专业的条件如下: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方面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患有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医务部门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两年制已修满一学期的、三年制已修满一年的、五年制已修满三年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自己申请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人数的20%。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学制、同年级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学院根据各系、各专业及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定期向学生公布转专业的条件、名额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等;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转出系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三)转入系应当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并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公示后,报学院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转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入系领导审核,报学生处审批;  

(五)学生原所在系应当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交给转入系,学生原所在系应当留存复印件;  

(六)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应当如实记载在成绩档案中,转入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我院转入招生所在地的上一批次学院或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按省教育厅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学生在院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两年制为四年,三年制为五年,五年制为七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或申请休学:  

(一)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及其他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院,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享受的评优、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考试;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  

(五)学院不承担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向所在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还要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院医务部门审查,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院可以取消其学籍。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级学习,当无后续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四十二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除完成本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外,自修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课程达到“良好”或85分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  

第四十三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除完成本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外,自修完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课程皆达到“良好”或85分以上,经学院批准,予以跳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或四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每学年第一学期处理时为降级、第二学期处理时为留级。一年级学生(不包括留到一年级的留级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虽达到降级规定者,可跟班试读,准许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四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教学计划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实习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两年制、三年制学生只能留(降)级一次;五年制学生可留(降)级两次。  

第四十七条 学生留级、降级每学期办理一次。毕业前如有不及格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不办理留级手续,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相近专业学习;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选择或学院指定在其他专业学习;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重修其主干课程。  

第五十条 学生在留(降)级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节退 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五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或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有意拖欠学费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二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凡被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负责将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院内公告。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五十四条 凡因学业成绩不合格应退学的学生,本人确有继续上学愿望,德育考核成绩良好,经系部审核,可给一次试读机会,跟下一级学习。具体可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试读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申请,具体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学院按肄业处理,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1学年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发给结业证书者,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并参加补考,考试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德育考核不合格者,结业满一年,持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行为表现鉴定和证明可向学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给毕业证书。超过两年者,将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事宜;  

(三)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由工作单位出具专业能力鉴定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后一年内补考、实习成绩不及格或未出具相关鉴定证明者,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事宜;  

(五)换发的毕业证书,其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可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院采取多种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可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各项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并遵守《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七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并遵守《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住宿应当遵守学《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院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二条 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原籍。  

第八十六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教务处。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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