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20-08-02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当在报到期间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是不违反国家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十一条 新生被学校录取后应征入伍的,可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当地负责征兵工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至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岗,由学籍管理人员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应征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次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携带退伍复员证及《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四条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一)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校医务部门负责。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新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 在新生入学后2周内,各二级学院编制新生花名册,经辅导员核查,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送学生处学籍管理岗,同时,报送电子名册,学生处学籍管理部门在新生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于入学当年12月上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www.chsi.com.cn)核查本人的学籍注册信息,学生需使用真实信息注册并保存账号和密码。  

第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指导下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包括招生报名材料、录取通知书、入学登记表、学生学年鉴定表、成绩单、奖励或处分记录和毕业生登记表、实习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2内,学生应当按时在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以其他方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其中平时考核占40%,期末考核占60%。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四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前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应重修。因缺课不及格者、无故缺考者,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根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养量化考核办法》中考核结果进行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持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部部长、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长申批,可参加保健课学习或另外选学某些体育项目,不能免修。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应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持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部部长、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长申批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申请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一次考试成绩按原成绩记入,补考后的考试课成绩分别按60分(60-70)、61分(71-80)、62分(81-90)、63分(91-100)记入,60分以下按实际成绩记入;考查课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入,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照重修后的成绩记入,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学院与其他院校校际间协议跨院修读课程,在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节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除完成本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外,自修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课程达到“良好”或85分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  

第二十七条品学兼优的学生,除完成本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外,自修完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课程皆达到“良好”或85分以上,经学院批准,予以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或四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每学年第一学期处理时为降级、第二学期处理时为留级。一年级学生(不包括留到一年级的留级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虽达到降级规定者,可跟班试读,准许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教学计划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实习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三年制学生只能留(降)级一次;五年制学生可留(降)级两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级、降级每学期办理一次。毕业前如有不及格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不办理留级手续,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相近专业学习;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选择或学院指定在其他专业学习;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重修其主干课程。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留(降)级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节考 勤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属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自习、实习、社会调查、劳动课、军事训练以及学校组织的集会等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按旷课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假:因病请假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两周以上,一月以内的,由学生处审批;一月以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处审批;两周以上事假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请假期满,学生应当及时到班主任(或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学院允许学生在符合条件时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生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原就读专业已停招或取消;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由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二)艺术类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综合评价注册入学的;  

(三)文科类专业转理科类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现象的;  

(七)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经学院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四十二条新生转专业须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末完成。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拟转入二级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同意接收的意见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处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四)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需转专业的,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被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六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三年制为五年,五年制为七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一)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及其他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可以休学的;  

(四)学生因应征入伍申请休学的;  

(五)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辅导员、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二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2年。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考试;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校不承担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须向学生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还要附二级甲等以上医校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学籍。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级学习,当无后续专业时,经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节退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的成绩不及格的且在校学习期间已作过留级处理的;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以及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无正当理由有意拖欠学费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凡被退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  

送达的,由学生处负责可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送达,在此期间,学生发生任何事故与学校无关。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转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申请,具体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八节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毕业时有3门以内(含3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校在第5学期末安排一次清考。清考后仍有2门以上(含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1学年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六十七条 发给结业证书者,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毕业后半年内,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同意后,安排一次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德育考核不合格者,结业满一年,持所在地街道(乡)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行为表现鉴定和证明可向学校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给毕业证书。超过两年者,将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事宜。  

第九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信息变更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中只能变更一项,不能同时变更两项内容)。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将毕业生数据与学信网中预计毕业生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后,将毕业生及其学籍基本信息发到各系部,经学生本人、学生辅导员、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原始数据报教育厅。数据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第七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  

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并遵守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  

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园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住宿应当遵守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四条学校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奖励相关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八十五条 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下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九十一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12  

个月期限,解除期限为: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学生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二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限满3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由二级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二级学院审核后提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复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  

第九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九十八条省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九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百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省教育厅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一百零二条 原《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陕财职院﹝200734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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