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院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免、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区)入学救助金组成。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
第十一条 学院结合实际,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积极落实专项资金和争取各种形式社会资助,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联系,按照国家和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校内无息借款和学院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各项勤工助学活动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学院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学院结合实际,设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出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并制定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按在校学生总数配备2至3人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专门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院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列支资助中心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足额落实。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提取的资助金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款专用、专帐或专项核算。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院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二级学院、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指导督促学院开展各项资助工作,与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监察厅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未按规定提取、使用资助金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条 学院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可将其违约信息记入个人诚信系统。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力、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三十三条 利用报刊、广播、板报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