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自主的意识,扶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深化高校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学院将定期研究勤工助学工作,检查勤工助学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选派专人负责。必要时,可吸收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骨干参与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制定勤工助学活动规划和实施细则,联系勤工助学项目,落实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系系总支在院勤工助学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时,应优先安排特困生参加,以体现国家和学院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帮助。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 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内容的服务性活动,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以及其它公益性劳动。
第七条 参与助教、助研、实验室建设和校办产业的生产劳动,与专业相结合的科技服务和文化服务,担任家教、提供家庭劳动服务以及其它对外服务。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基地的劳动、服务、管理以及其它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场地、房屋设施和政策制定上为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多方位拓展勤工助学渠道。
第十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勤工助学提供工作岗位。需要使用临时工且工作适合学生参加的,应优先考虑困难学生。对于适合长期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人事处要相应调整编内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安排困难学生上岗。
第十一条 学院逐步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在院内外组织创办适合学生参加的服务性勤工助学实体,使特困学生有长期固定的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一、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学院每年按学生学费收入的比例划拨经费。
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付的勤工助学经费。
三、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部分。
四、社会捐赠赞助。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一、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和解决关于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投资较大的项目应上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务处建立财务专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实行专项管理,任何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动用勤工助学基金。
三、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学年应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勤工助学基金的预算、决算及管理使用情况。
四、勤工助学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良好的效益。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范围
勤工助学基金的60%用于固定项目的投资和增值,40%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开支。
二、用于勤工助学建设项目的投资。勤工助学建设项目要有论证报告,并取得院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三、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所需的基本设施,劳动工具的开支。
四、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所必需的劳保用品的开支。
五、其他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关方面的临时开支。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发放办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和标准比照学院同类人员的付酬标准从优支付,按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确定付酬标准。其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助学项目的劳动报酬发放办法如下:
一、对于参加院内一次性(或短期)劳动的学生,报酬的标准按劳动种类、强度、时间、劳动态度等条件来确定。
二、校内各单位在使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时,报酬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同岗位的临时工工资,确有困难者,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补足差额。 三、校内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在吸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其报酬的支付应参照上述办法达成协议,勤工助学办公室不再予以补贴。
四、对于家教、家政服务,技术服务,产品推销,促销宣传等各类非体力劳动,统一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管理,勤工助学办公室制定出相应管理规范和标准,其报酬依据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定的协议支付,勤工助学办公室不再补贴。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的长期固定岗位的工作,其报酬依据学生困难程度、工作性质、劳动效益,经用人单位、勤工助学中心考评认可后发放。
六、对于需求人数多,应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非盈利性勤工助学项目,应经院学生处会议研究同意。
七、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可视其情节扣发部分或全部报酬。
八、由勤工助学经费支付的学生劳务费,由接受劳务服务的部门按规定造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指定部门领取,发给学生;由临时工岗位工资支付的学生勤工助学劳务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学生。
九、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标准,可随物价的上涨情况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应经院学生处审核,并经院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学生参加勤工学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还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活动秩序。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过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打着勤工助学的旗号对外活动。对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有损于学院声誉的活动,学院将追究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到社会上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应限于假期。
第二十条 凡学院安排了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若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停止其工作,并且不能享受困难学生的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以学为主,学习负担重、成绩较差的学生应酌情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时总结和借鉴院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促进此项活动的展开。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院学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