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 抚 政 策

作者:时间:2014-12-08点击数:

新修订的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八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省民政厅于去年11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1】26号),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秦都区2011年入伍青年优待金城镇按照每年24530元、农村按照每年9538元标准已经逐人逐户发放,并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标准)   

第六十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普通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的助学金;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极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有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2011年部队按照每人每年4500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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