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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9日 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财函〔2019〕105 )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二年级以上(不含五年制)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书记、院长任组长,专职副书记、学生管理科科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具体开展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四)道德品质好,综合素质高。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本专业年级排名前 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政治思想、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综合素养测评成绩本专业年级排名前 10%以内;

    (五)对于极个别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达到本专业年级排名前 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身体素质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良好等级以上。针对残疾、疾病等特殊群体学生, 申请体育免休者除外。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0 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省教育厅当年分配给学校的名额为准。


    第五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每年 9 月开始申请,当年 12 31 日前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校按照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向二级学院下达推荐指标;

    (二)申请审查。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严格审查、筛选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三)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开展评审工作,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资金发放。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每年 12 31 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筑梦奖学金。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应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学生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获奖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停发或追回所发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做出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等行为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者;

    (三)在申报和审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或欠缴学费者;

    (五)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等不良消费习惯或将奖学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六)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七)有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师生反映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问题性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 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八条 《关于印发<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3 部制度的通知》(陕财职院〔2018〕50 号)等3 部制度中的《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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