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书记、院长任组长,专职副书记、学生管理科科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具体开展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集体荣誉感强,道德品质良好;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每学年参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不少于20学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
(六)家庭经济困难,同等条件下军烈优抚对象子女;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身患严重疾病;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学生优先;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等级以上。针对残疾、疾病等特殊群体学生,申请体育免休者除外;
(八)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42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3200元。各档次评选人数由学校根据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省教育厅当年分配给学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统一安排具体的申请和评审时间。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校按照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向二级学院下达推荐指标;
(二)申请评议。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的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重点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日常表现、家庭经济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三)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情况开展评审工作,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资金发放。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分两学期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筑梦奖学金。
第十二条 针对家庭经济突发困难学生,班级通过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后,由二级学院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可适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要加强资助育人工作,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感恩回馈的意识;同时对获助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鼓励学生心怀感恩,奋发图强。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停发或追回所发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做出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等行为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者;
(三)在申报和审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或欠缴学费者;
(五)未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者;
(六)生活铺张浪费,有不良消费习惯或将助学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七)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八)有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师生,先向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并根据问题性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九条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陕财职院党〔2023〕6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