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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9日 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为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因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自愿申请、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认定过程中,要切实关爱学生,注意保护学生隐私,教育引导学生自强不息,感恩社会。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院长任组长,专职副书记、学生管理科科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等级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脱贫不稳定户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及民政部门推送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边缘易致贫户学生;

    (四)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学生、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

    (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学生;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学生;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学生;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学生;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做出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等行为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并未撤销处分者;

    (三)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者;

    (四)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者;

    (五)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或欠缴学费者;

    (六)生活铺张浪费,有不良消费习惯或有不正当消费者;

    (七)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八)有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九)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资助政策宣传材料和《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和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和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依据进行评议,并按规定确定本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形成初步评议结果,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结果,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相关信息数据以当年下发为准,信息不一致时,二级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四)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认定结果进行初审。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学院公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初审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审定。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七)建档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为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全程监控、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每年10月底前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电子档案库的建立工作,并报送省教育厅。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机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访谈等形式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报告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主动申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应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应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财职院〔2020〕7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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