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和管理工 作,依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 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 号)精神,结合学习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2.受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3.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上学年度获得资助的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时间少于 20 小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两个等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3800 元,一般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 元。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分两学期发放。
第六条 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组织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每年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金额进行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推荐结果报二级学院初审。
(三)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本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各二级学院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第九条 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初评 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整个评审发放流程应接受审计、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把国家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有违法行为者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学校有权终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资助育人工作,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感恩回馈的意识;同时对获助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鼓励他们心怀感恩,奋发图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职院〔2018〕5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