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职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07-01-0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勾结院外人员违法违纪者;  

(六)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享受贷款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终止贷款,并责成提前还贷;  

(二)享受奖学金的学生,终止发放奖学金;  

(三)学生干部违纪受处分,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 分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同乡会或出版、散发非法性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张(粘)贴或散布内容反动或带有煽动性的不负责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或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组织或煽动闹事的行为,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同时作如下处理:  

(一)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等主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于过失犯罪, 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有以下行为受到处罚的,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三)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六)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行政、民事等法规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校纪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受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民事违法,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登录不健康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超过1000元或多次作案累计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有诈骗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有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有涂改或伪造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作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卡、电话卡或其他储值卡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补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治安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  

(一) 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组织、策划、指使他人打架者;  

2.纠集他人打架者;  

3.持械殴打他人或持械打架者;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四) 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外,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因看病所需的一切必要费用。  

(六) 凡打架致伤他人者,必须在三日内交3000元作为受害人的医疗备用金。  

(七) 下列情形之一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主使、纠集院外人员殴打本院学生者;  

2.因打架造成严重伤害事故或构成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者;  

3.与院外人员发生冲突而打架者;  

4.对拒不支付受害人因看病所需的必要费用者。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物)及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从严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众场所不得吸烟。吸烟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严禁吸毒、贩毒。吸毒者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贩毒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或考试作弊行为者依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学生公寓违规违纪者,依照《陕财职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宿舍、餐厅、课堂、图书馆、院门、会场、剧场、赛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二)因学习成绩、考勤、就业、考试、评优评奖、贫困资助等,对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进行恫吓、威胁、谩骂者;弄虚作假者;  

(三)同学间发生矛盾或纠纷,不通过组织,找他人恫吓、威胁另一方者;  

(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物品者;  

(六)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  

(七)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利用网络散发不健康言论,攻击他人者;  

(八)进行违规违法的经商活动者;  

(九)在校园内掷摔瓶子等杂物者;  

(十)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及其他应急设施者;  

(十一)公众场合男女同学之间行为过分亲密,影响校园文明形象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和后果,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凡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者,受处分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班级提出处理意见,系部审查,报学生处审批。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情况做出鉴定,学生处依据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对执意不离校者,学院可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 报告情况  

1.如有违纪事件发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及时向系部通报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院保卫处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在现场人员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 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或人员(两人以上)应及时调查取证,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保存好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笔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做出处理;  

2.涉及院外人员参与、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时,由各系部协调调查处理。  

(三) 核备程序  

1.凡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做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院长签发,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会议决定。被开除的学生,报教育厅备案;  

4.对于学生在学生宿舍的违纪处理,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公寓办做出处理,处理决定报所属系及学生处备案。其他处分依照前三款执行;  

5.凡涉及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教务处依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直接处理,结果报各系部、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二条 我院非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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