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评优评奖机构
学生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系评优、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系设立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系领导、辅导员和班主任等),负责本系各类学生奖励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奖励方式和项目
第五条 奖励的方式有以精神激励为主的表彰奖励和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学生奖学金。学生奖励的等次分为学院、省市及国家有关部门三级表彰奖励,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六条 表彰奖励的集体项目有先进班集体、体育运动先进集体、文艺活动先进集体、文明宿舍、优秀团支部、军训先进集体及其他集体奖等。
第七条 表彰奖励的个人项目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军训先进个人及其他活动个人奖等。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其评比办法具体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
3.颁发奖章、奖状、荣誉证书;
4.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四章 评比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的基本条件:
1. 班级成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维护学院的稳定;
2.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3.班级成员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4.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5.班级成员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和睦,班级凝聚力强,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6.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7.班团委团结合作,工作作风扎实,班团干部能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8.班级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
5.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生活俭朴,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综合素质测评达到优秀标准;
6.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合格;
3.担任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4.能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
6.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大胆,具有一定创新精神;
7.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学院设立单项先进个人奖。单项先进个人奖获得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学习竞赛、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学院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四条 其他院级各类活动的评优评奖条件按各组织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评优评奖的条件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十六条 获“先进班集体奖”的集体由学院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文艺体育活动等其它集体奖的由学院给予荣誉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个人单项奖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名额不超过全院班级的25﹪;文明宿舍名额不超过全院宿舍数的10﹪。
第二十条 各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先进个人三项总人数不能超过本班人数的25﹪。
第六章 评优评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先进个人评选程序如下: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各系按《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办法》的要求,依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班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评优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各类活动的评优评奖程序按各组织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评优评奖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各类评优及表彰工作中,对参评的集体或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须在表彰之日后一周内在学生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