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二章 评优评奖机构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评优、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二级学院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等),负责本院学生评优评奖工作的组织、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奖励类型、方式与名额
第五条 学生奖励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表彰奖励的集体项目有先进班集体、体育运动先进集体、文明宿舍、优秀团支部、军训先进集体及其他集体奖等;表彰奖励的个人项目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军训先进个人及其他活动个人奖等。
第六条 奖励的等次分为国家、省市、学院三级。奖励的方式有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状、荣誉证书;颁发奖金或纪念品等。
第七条 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学院予以表彰或奖励,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名额不超过各二级学院班级的25﹪;各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先进个人三项总人数不能超过本班人数的25﹪;文明宿舍名额不超过全院宿舍数的10﹪。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其评比办法具体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比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班级成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和睦,班级凝聚力强,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团委团结合作,工作作风扎实,班团干部能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八)班级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合格;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
(五)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六)学年综合素养测评达到优秀标准。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
(四)能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工作认真大胆,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创新精神;
(五)学年综合素养测评达到良好标准。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学院设立单项先进个人奖。单项先进个人奖获得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学习竞赛、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为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依据以上评选条件制定各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评比细则。
第十五条 其他校级各类活动的评优评奖条件按各组织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评优评奖的条件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五章 评优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先进个人评选程序: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由各二级学院根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依照上学年学生综合素养测评结果进行初评,各二级学院联评,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其他各类活动的评优评奖程序按各组织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凡受处分者处分期内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各项评优评奖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评优及表彰工作中,对参评的集体或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须在表彰之日起一周内在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