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20-08-02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科科长、辅导员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拒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艺术设计等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六)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八)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查。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核通过后,将结果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的情况,学院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中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每年定期对本院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随时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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