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21-01-09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情况下有组织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宣传、学工、科研、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统筹安排与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监督与考核;  

(三)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  

(四)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及培训活动;  

(五)其他与校内勤工助学相关的事务。  

第九条 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制度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用工部门在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时,应结合本部门实际,不能将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内容交给学生;不能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临时突击性工作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可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岗位,用工部门须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报批,未经批准的岗位不予承认。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校内勤工助学坚持先申请后设岗原则,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用工部门,每学期末申请下一学期的岗位,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需设置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用工部门,应在活动开始前申请,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学生聘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期初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招聘公告,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招聘工作由各用工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在1个学期内只能被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学生经批准上岗前,用工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上岗后,自动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期内,聘用学生出现不遵守岗位工作纪律的情况用工部门可直接取消该同学勤工助学聘用资格。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成为正式勤工助学人员。  

第二十条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组织抽查,核实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有不按时在岗、虚报工时数等问题,对相关部门固定岗位数量进行扣减,并追回相应酬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违反岗位劳动纪律。如有用工部门反映不称职、或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用工部门可向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更换人员,经核实后予以辞退并更换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固定岗位:  

1.按月计酬,以每月不超过40个工时的工作量计算,每小时12元,以实际工时进行考勤,每岗每月不超过480元;  

2.寒暑假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每小时12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岗每小时12元,原则上每次临时勤工助学活动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五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六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了相关聘用手续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陕财职院201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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