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

作者:时间:2014-12-08点击数:

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  

服役期间享受政策:

(一)、提干政策: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以二本以上学历为主,少量特别优秀的三本毕业生士兵也可纳入提干范围。  

(二)、考学政策: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军队院校培训。  

(三)、保送入学政策: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  

(四)、选取士官政策:一是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二是符合士官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士兵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一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参照从地方直招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五)、退役优惠政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除享受未参军入伍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外,还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并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予以录取。  

(六)、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义务兵第一年军衔级别为列兵,每月津贴500元,第二年晋升上等兵,每月津贴600元。士官基本工资(未包括地区生活、高山海岛、骨干津贴等补助),下士第一年为2300元,中士为3000元,上士为3730元,四级军士长为4530元。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并建立增发和适时调整机制,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以及退役后复学的均实行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按照实际缴纳学费的学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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