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一五”期间,国家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质量。教学质量不高是结果,它的根源应该在源头和过程。作者认为教师是影响教学质量的源头,教学过程的质量好坏取决于教师综合职业素养的高低。所以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前提。文章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入手,探讨了教师职业素养与资格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把教师的“准入”标准,从根本上提高教育质量。
一.现实问题引发的思考
学校教育是人类有意识的对自身进行的一种后天培养活动,要求受教育者在接受一定规模和形式的教育后,达到社会期望的理想目标——一个合格或者优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而实现这个目标,教师在一定程度上起决定作用。
从社会职业分工来说,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国家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教师工作的终极目的,就是教育引导学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和掌握一定职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同时与其他职业相比,教师工作也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他的工作效果不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直接显示的,而是通过学生对他传授的知识技能,在接受、消化、理解且创造性地运用之后才体现出来的。所有这些给从事这个职业的人提出了非常高的技能和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①
教师资格的显性条件容易考量把握,如“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而隐性的条件却不容易或短时间内难以考量和把握,这就为教师资格的认定增加了难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教师”虽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但由于不具备基本的教育教学能力,素养不高,学艺不精,敬业精神不够,不了解学生的真实思想与心理等,导致自己的工作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不能有效地教给学生应掌握的知识,不能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养、各种适应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致使一些学生因为对某个教师不满而厌弃某个课程,或因教师的原因而放弃学业甚至自暴自弃;尤其可怕的是,极少数教师由于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在教学或管理活动中成了贻误学生学业、摧残学生心灵、亵渎教育事业的败类。
因此,社会、学校特别是教师,应该认真对待和考虑“教师”的内涵以及教师“资格”的认证问题。
二.教师应该具备的教育教学素养与技能
1.正确的教育理念
树立“为国育才”的教育理念,是激发教师责任感、使命感与敬业精神,塑造自己高尚人格,完成“教书育人”工作的首要因素。
把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国家的发展前途联系起来,把学生的持续和谐发展放在首位——只有树立这样的教育信念,教师才能清楚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以及培养什么样的学生,才能明确教书育人的过程是教师不断追求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自身价值得到提升的过程。这样才会在教学过程中自觉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要求自己努力创新,追求卓越。
把学生放在“学习主人”的位置,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才能激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了解学生的真实思想和心理活动,因人而异,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符合他们个性的和谐发展与提高。
处处“为人师表”——只有这样,教师才能知道怎样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和卓越表现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创发展,才能更好地完成教育的历史使命,才能使学校培养的学生成为受社会欢迎的人才,才能养成“自省”和“反思”的习惯,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职业素养,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塑造学生的能力。
2.丰厚的知识积累
教师是人类知识、优秀文化、社会生活经验和智慧的传播者,在人类发展和教育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丰厚的知识积累要求教师必须做到拥有广博的专业知识,懂得教学,了解学生、自己、教材等,并且能够把它们揉在一起融会贯通,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理念和智能结构。
面对社会和学生,教师必须明确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知道怎样才能让学生真正学到知识并且把知识转变成自己的智慧和技能;面对知识和自己,他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知道什么,必须通过一定手段和方法把自己了解和感悟的知识与道理传授给学生,并且力求使学生和自己一样明白甚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教师必须知道,仅仅明白知识道理是远远不够的,学生必须通过一定的实践途径把知识道理转变成解决问题的技能,并且形成一定的持续发展的创新能力。
3.娴熟的职业技能
教师首先必须具备“讲课”的基本能力。即能够准确有序而流畅地把自己的知识与看法传递给学生,并且使学生形成独特的能力结构和智慧形态。
教师必须具备从事教育的行业智慧。他知道教材只是一个范本,必须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和技能,了解社会的能力和直面社会的勇气。如教师在面对社会客观存在时,他不是指责或者诅咒什么,而是从科学理性的分析中了解认识对象,并且引导学生去观察认识。让学生懂得,个人智慧的形成是一个由外到内,再由内到外的认识转化过程。由于各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研究问题的切入点不同,分析问题的方法与习惯等因素影响,所形成的对特定事物的看法与评价也必然不同。
教师必须具备正确的见识和把外在信息内化成自己独特认识再传递出去的技巧能力。“盖非知之难,能之难也。”②并非教师主观上不想或不懂“文称于意”的道理,而是在具体过程中,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一点,对教师来说,也正切中要害。教师在教学中,不仅应解决“知”的问题,即明白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重要性,还应解决“能”的问题,即以自己娴熟教学技巧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
作为教师,首先是一个一般的人,他也可能有许多苦恼,许多抱怨和无奈。但是当他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教师的时候,他又必须能够越超一般人的认识而成为一个思想者——他必须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具备化腐朽为神奇的见识与能力,具有欣赏社会丑的气度和胸襟,具有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独特方法和习惯,同时潜移默化的影响教育学生。
4.勤奋的探索精神
教师必须在教学实践中总结和研究教学规律,并且能够自觉运用。认识和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使教育工作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先决条件。
教育是科学与艺术结合的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掌握自己工作的基本要素及组合使用规律,并把它们自觉地运用于教学实践,才能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理论、能力和风格。教师要特别注意在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公共教育理论之间有意识地建构合理的个人教育理论,总结属于自己的教育理念,在学生和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理念、专业技能与智慧之间寻找最佳的结合点,在教学过程中搭建师生共同创新的平台。
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者,自己职业规律的总结者、探索者和运用者。这既是时代对教师的要求,也是教师作为学生学习促进者的前提条件。教师以研究者的精神不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其教育教学质量就会随之提高,教师自身专业素质也能得到发展。同时在了解学生实际水平的基础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帮助教育学生发展个性,培养他们浓厚的职业兴趣和动手操作能力,促使学生尽快实现向社会职业工作者的全方位转变。
5.创新的个性特征
教师职业的性质、特点以及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必须成为一个充满激情而富有创造性的工作者。
教师工作的创造性要求他必须“吃透多头”——了解社会,以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各种要求;了解学生,正确认识和恰当处理教学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了解教材,把握教材的内容体系和重点难点;了解自己,在工作中扬长避短等等——这些都需要教师对教育教学理论有独特的理解,同时需要教师具有终身学习和探索的激情。
教师应创造性的理解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善于在学生、教材、教师、教育目标和社会需求之间寻找最佳的切入点,然后找到适合自己和特殊学生群体之间的沟通方式,针对不同学生因材施教,达到让每个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使得每一个学生都形成他们各自的知识结构和职业技能,养成他们各自的思维模式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独特智慧,培养他们持续发展的能力。
教师还应创造性地认识和解决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知道教学过程是一个由众多因素共同构成的相互联系、影响、制约的互动过程,许多因素都会在此发生激烈碰撞,产生诸多难以预料的矛盾。他必须能够比较敏锐的对当前教育教学情景进行感知、辨别与顿悟,正确认识师生在教育教学矛盾运动中的关系,把握好处理各种矛盾的分寸,把各种原则、方法、要求等变成自己的教学艺术和风格;
教师还应该创造性地运用国家教育方针赋予自己的教育权利,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能力、沟通能力、示范能力以及组织监督管理教学的能力,使他的一言一行都起到示范作用,进而形成影响学生精神世界的无穷力量。
三、严格教师资格的“认定”标准
教师任职资格在《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性文件中虽然都有明确的表述,但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教育教学目标的要求,实际工作中必须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严把教师资格的“认定”标准。
教师是一个关系民族发展、国家强盛的职业,所以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必须是那些爱国家,爱民族,对国家发展和民族强盛具有自发责任感和强烈忧患意识的人,真正体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职业特点。
“教师应该知道什么” 和“教师实际知道什么”,“教师应该如何了解和教育学生”和“教师实际上怎样了解和教育学生”,“教师应该如何完善地表达自己的知识和思想”与“教师实际如何表达自己的知识和思想” ,“教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教育教学能力”与“教师真正具备什么样的教育教学能力”等,应成为考核教师工作的主要问题,教师是否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目的及特殊性,应成为检验教师是否合格或者优秀的重要内容。
因而,那些仅仅把教师职业当成单纯谋生手段,缺乏职业道德素养,不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技能,没有高尚情操和奉献精神,没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心理阴暗、思想消极,学高但德低的人都不配当教师,即使硬件全部合格。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前提在教育。所以提高教育质量的前提首先必须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要想培养合格的学生,教师首先应该是合格的;想要培养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就必须严格教师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教师职业的“准入”标准。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 第十条
②陆机:《文赋》